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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胡伟发布时间:2018-11-30 11:24:09浏览量:379次

 

 

 

 

温瓯政督〔20143

 

 

瓯海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和瓯海区教育局瓯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全区中小学校试行挂牌督导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瓯海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区财政、人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给予政策、业务等方面的保障与支持,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落实挂牌督导工作的反馈意见。

二、队伍建设

第四条  责任督学聘任办法

1.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辖区内普通中小学划分为若干责任区,按要求聘任专(兼)职责任督学,对责任督学进行岗前培训,合格者颁发聘书,并签订《责任督学履职责任书》,方可履行挂牌督导工作。

2.责任督学应符合《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相关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4)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研究工作10年以上;

5)本人愿意,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胜任责任督学工作。

3.责任督学聘任范围:

1)教育系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教育系统校级领导干部、教研人员和骨干教师;

3)近期退休的校级领导、教研人员和骨干教师;

4)督导室专兼职督学。

4.责任督学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三届。

第五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1.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2.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3.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4.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5.向区政府教育教育室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责任督学主要督导内容

1.对学校依法依规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不定期到责任学校了解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招生、收费、择校情况;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对学校和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综合督导、协助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有关关部门做好督导。

3.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责任督学要倾听教师、家长及社会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协调各部门认真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充分发挥桥梁作用,让教育管理机构更贴近与学校、与教师、与学生、与家长、与社会等的联系。

4.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责任督学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督促学校对问题进行整改。

5.定期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

1.出示责任督学证书,说明督导目的。

2.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听课、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点评反馈、列席会议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导,依法依规了解学校情况。

3.认真填写督导记录。

4.向督导学校现场反馈情况。

5.适时回访,跟踪学校整改进度,直至问题完全整改到位。对查实的违规行为及时报督导部门通报。

四、结果运用

  责任督学应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属于被督导学校的问题,要填写《督导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由学校负责人签字确认,限期整改。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的问题要尽快反映,协调解决。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每月应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适时向教育局汇报。学校要对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落实责任,认真整改。

  区教育局将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作为对中小学校的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经费安排、人事任免、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

五、管理考核

第十  工作要求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水平。采取个人研修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岗前培训、提高培训、专题培训等,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和督导工作先进经验,掌握与教育督导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精神,提高业务水平、改进工作方法,依法开展工作。

2.树立服务意识,做好四个指导。指导学校合理制定发展规划,转变办学理念,加快学校自主发展、内涵发展步伐;指导学校开展特色建设和文化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指导学校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指导学校总结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和教训,确立新的发展目标。

3.保证督导时间,认真做好记录。责任督学对责任学校实施督导每月应不少于1次,督导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重视督导过程性资料的整理和收集,按时提交《责任督学工作记录表》,认真填写《督导整改通知书》和《受理、核实投诉记录表》,对学校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查实的学校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区教育督导部门。每学期至少提交一篇专题调研报告,每年度对责任区学校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形成责任督学工作总结报告。

4.遵守督导纪律,提升督学素质。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廉洁自律,按时参加业务学习培训或有关会议。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吃请和礼物,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旅游项目,不得实施与责任督学职责和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十  考核办法

责任督学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度,重点内容如下:

1.责任督学按照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安排参加各类督导活动。

2. 责任督学到责任区学校督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按时、按要求完成督导情况记载材料。

3. 责任督学对学校违规办学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4. 社会满意度作为对责任督学的考核评价依据之一。

5.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对考核不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免职或解聘。

六、工作保障

第十  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校应按要求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虚心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完成下列工作:

1.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全面了解被督导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等情况。

2.要求被督导学校提供相关材料,列席责任学校相关会议。

3.受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约谈被督导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

4. 落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整改要求。

第十  区财政部门、教育局协调配合,按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在财政预算中设立教育督导专项经费。落实责任督学必要的办公条件与工作经费,包括工作津贴、通讯费、交通费、保险费和误餐补贴等。

七、附则

第十  本实施细则由瓯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瓯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0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