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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瓯海区督学责任区工作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胡伟发布时间:2018-11-30 11:24:50浏览量:371次

 

 

 

温瓯政督20138

 

瓯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瓯海区督学责任区工作制度》等项制度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各责任区督学: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学责任区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督学责任区工作,特建立《瓯海区督学责任区工作制度》等六项制度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瓯海区督学责任区工作制度》;

附件2:《瓯海区教育督导公告和通报制度》;

附件3:《瓯海区教育督导限期整改制度》;

附件4:《瓯海区督学责任区工作校长约谈制度》;

附件5:《瓯海区责任督学报告制度》;

附件6:《瓯海区督学会议制度》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75日  

 

 

 

主题词:督学   责任区工作   六项制度     通知

  送: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温州市教育局、区委办、区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区政府办、区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瓯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   201375日印发 

 

附件1

瓯海区督学责任区工作制度

 

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年初拟定《责任区督学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责任区督学依工作部署行使督导职责。

二、责任区督学配合做好区教育督导室、区教育局对责任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有关督导工作,并对责任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区教育局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督查。

三、责任区督学根据《责任区督学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自行安排时间,随机到区域内学校进行督导或调研,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督查的时间视督查内容要求可在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双休日或假期进行。

四、责任区督学凭督学证随时到责任区内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活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示督学证,说明督导目的和程序,对被督导单位提出工作配合要求。

2.通过深入课堂、参加学校活动、师生交流、查阅资料、走访社区、实地检查等手段收集督导信息。

3.认真记录工作笔记填写相关表册。

4.根据需要与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

五、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区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责任区督学,同时以书面形式抄送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六、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召开责任区督学例会,听取责任区督学工作情况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对社会群众公布督导结果。对发现的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以及其他需要整改的事项,通过建立校长约谈制度等予以落实。

七、督学责任区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责任区督学根据相应项目的督查情况,在每年(学年)末分别结出学校评估分,并及时上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责任区督学每年(学年)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交一份个人年度工作报告。

 

 

 

 

 

 

 

 

附件2

瓯海区教育督导公告和通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全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浙教督〔2008121号)和《关于在全区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温瓯教督〔2008115号)和有关教育督导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教育督导公告和通报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教育督导公告和通报制度,把教育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是贯彻政务公开原则的重要举措,是教育督导按照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要求构建督导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建立教育督导公告和通报制度,是为了让社会更好地了解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了解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绩效;是为了让教育督导接受社会的监督,督导评估更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是为了完善督导运行机制,提高督导工作效能,增强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二、督导结果公布的形式和内容

督导结果以教育督导公报或通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教育督导公告或通报依据下列评估意见或报告形成:对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考核评估的意见,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综合督导的评估意见,围绕教育中心工作和教育热点、难点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的报告等。

 三、教育督导公告和通报的管理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辖区内乡镇(街道)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的督导评估,负责对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并负责审定和公布上述督导评估结果。

四、督导结果发布的程序

督导结果的发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督导结论形成前,先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形成督导评估意见或督导报告后,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教育督导公告和通报发布的途径

教育督导公告、通报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可以在政府政务公报以及地方报刊、电视、电台、网站等公共媒体公布,也可以在督导刊物、教育督导网上公布。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教育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工作,并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3

瓯海区教育督导限期整改制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全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浙教督〔2008121号)、《关于在全区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温瓯教督〔2008115号)和有关教育督导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教育督导限期整改是指,在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组织的督政、督学活动过程中,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评估意见书中所提的整改建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错误或解决问题的行为。限期整改是教育督导运行机制的关键环节,是教育督导取得成效的重要步骤。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的限期整改制度,有利于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所承担的教育职责;有利于加强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规范教育督导工作;有利于发挥教育督导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职能,提高督导评估的实效,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

一、规范教育督导结果的反馈工作

在教育督导的督政、督学活动中,在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或随访督导的现场督导活动后,教育督导机构应按照依法督导、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督导评估的结果形成督导评估意见书。督导评估意见书是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性文件,具有行政效力。综合督导的督导评估意见书初稿应在现场督导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之内完成,并按规定程序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听取其意见,再形成督导评估意见书正式书面稿。督导评估意见书对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写出整改报告或方案的时限必须明确规定,对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整改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必须明确要求,对应限期解决的重大问题必须明确时限。督导评估意见书要及时送交被督导单位。

二、规范被督导单位的整改工作

被督导单位在收到督导评估意见书后,要对督导评估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对督导评估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评估意见书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结论。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机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如无正当理由,应针对督导评估意见书所提出的整改项目和要求,制订整改措施和明确整改期限,形成整改报告或方案,并在督导评估意见书规定时限内,交教育督导机构。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根据督导评估意见书的要求,按照整改报告或方案所订措施和期限,纠正存在错误或解决存在问题,做好各项整改工作。

三、规范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报告或方案后,可根据整改报告或方案所订整改措施和期限,视实际情况,对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跟踪督导的目的是以查促改,促进被督导单位对整改工作的重视和对整改问题的认真妥善解决或处理。参加跟踪督导的督学不少于两人,督导程序可以简化,主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整改情况的督导意见书。

四、规范对整改情况的处理工作

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评估意见书和整改情况的督导意见书要报送或发送给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在对督导评估意见书或整改情况的督导意见书认真研究后,应将教育督导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有重大问题的责任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附件4

瓯海区督学责任区工作校长约谈制度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在全区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温瓯教督〔2008115号)文件精神,落实校长负责制的主体地位,推进我区责任区督学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各有关单位要为责任区督学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责任区内学校要及时提供学校工作资料信息,如实反映情况,主动配合责任区督学工作,要自觉接受督学的工作指导,认真研究落实督学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二、约谈事由

1.干扰、影响责任区督学工作的;

2.在学校管理中存在比较明显的不规范行为,经整改尚未落实到位,或有消极应付、弄虚作假行为的;

3.落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工作不力的;

4.学生、家长、社区群众对学校管理意见较大的;

5.不认真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

三、约谈方式

集体约谈、个别约谈

四、约谈内容

1.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2.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对策,明确要求;

3.约请校长谈下一步工作打算,并当面做出整改承诺

五、约谈程序

1.被约谈对象对工作情况或存在的问题做原因说明;

2.约谈督学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3.约谈领导提出工作要求和处理意见;

4.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六、责任学校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约谈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报告送交教育督导室。

七、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拒不整改约谈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附件5

瓯海区责任督学报告制度

一、责任区督学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上报月度、季度、年度督导总结报告。

二、督学对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的专项督导、综合督导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督导报告,并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报告应包括督导任务、督导过程、典型经验、突出问题、督导结论以及督导建议等。报告应实事求是、观点鲜明、文字简练、言之有据。

三、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督学督导报告纳入督学年度考核。

 

 

 

 

 

 

 

 

 

 

附件6

瓯海区督学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会议在领导决策、推动工作、传递信息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责任区督学定期召开会议,分月会、季会、年度会议及督导专题会议会议形式主要包括工作会议、督学座谈会议、咨询会议、教育重大问题征求意见会议等。

2.会议人员由全体督学或部分督学参加。会议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3、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关于督导工作有关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部署督导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讨论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3)讨论向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和行政部门的重要报告、工作汇报、请示以及印发的重要文件;

4)讨论和审议有关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的相关管理办法、措施等;

5)通报专项督导、综合督导及经常性督导工作情况

6)交流总结督导工作;

7)对教育督导有关工作进行座谈讨论;

8)对教育督导和教育改革有关事项咨询督学意见、建议;

9征求对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督导重大问题意见、建议

4.各督学如有需上会的议题,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同意后,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交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审定后统一编排议程。

5.会议由督导办负责会务准备工作,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督促检查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