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链接

瓯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瓯海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的通知

作者:胡伟发布时间:2018-11-30 11:25:56浏览量:374次

 

 

 

温瓯政督〔2014〕4

 

 

瓯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瓯海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各责任区督学:

      根据国务院督导委《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3]6号 )制定本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瓯海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

                                                                                                                              瓯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4年710

 

 

瓯海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

 

   第一条  为健全本区域内中小学校督导制度,加强中小学校监督指导,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挂牌督导是指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义务教育学校、直属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按照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第四条  责任督学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聘任,面向社会和辖区学校公示,颁发证件,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或者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

   第五条  责任督学实行任期聘任制,每个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三届。责任督学在聘任期间,因工作变动或身体状况等原因,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统一设计的样式和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督导事项、联系方式等在指定中小学校校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联系与沟通,形成督导工作合力,保证督导任务完成。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领导,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应当用于责任督学的培训、差旅费、通讯费及实际工作日的劳务费补助等开支,保证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责任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实绩突出;

  (五)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七)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九条  责任督学的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条  责任督学在实施督导活动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学校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五)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当场制止,督促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三)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四)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五)学生学习、体育活动和课业负担情况;

     (六)教师师德、专业发展及禁止从事有偿补课、家教情况;

     (七)校园及周边安全和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八)学校食堂、宿舍管理,食品、饮水安全卫生等情况;

     (九)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十)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及时通知责任督学赶赴现场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  责任督学实施督导程序方式内容措施及注意事项

(一)制定计划。责任督学应根据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督学责任区年度工作安排,针对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所负责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报督导室和责任区审核备案。

    (二)确定方案。每次开展督导,责任督学应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督导任务和督导重点,填写学校督导备案表,包括督导学校、时间、目的和内容。

  (三)督导方式。责任督学可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学校,随机实施经常性督导。也可根据督导需要,提前要求学校就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协助开展工作。

(四)持证督导。责任督学实施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五)校园巡视。责任督学应认真检查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设备,注意了解管理、使用、安全、卫生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六)推门听课。责任督学可随机进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情况,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授课方式、课堂互动、教学效果等。应做好课堂记录,课后与教师沟通,提出意见。听课不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七)查阅资料。责任督学可查阅学校校务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学校有关会议和活动记录、学生学籍档案、财务账目、教师教案、学生作业等。应尊重学校办学特色,不宜公开的信息要严格保密。

(八)问卷调查。责任督学可依据督导事项设定调查问卷,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开展调查,全面了解学校真实情况或师生诉求。

    (九)座谈走访。责任督学可随时与校长、教师、员工、学生交流,召开教师、家长或学生座谈会,了解学校管理、教学和学生学习活动等情况;也可走进社区、学生家庭及相关单位,了解群众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暗访、单独访谈、相关人员回避、匿名问卷、保密承诺等方式进行访谈。要保护走访调查对象隐私,鼓励说真话、讲实情。

   (十)督导记录。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可通过记录、拍照、录音、复制文件等方式,对现状、问题、意见等进行记录。

   (十一)反馈意见。责任督学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反馈意见,及时和学校沟通交流。

(十二)整改通知。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报告督导室和督学责任区,提出整改意见,由督导室和督学责任区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十三)督促整改。应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督促学校或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对在期限内没有及时处理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督导室负责人。

    (十四)总结汇报。责任督学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每年应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十五)撰写报告。责任督学应独立完成月度、季度、年度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包括督导任务、督导过程、典型经验、突出问题、督导结论以及督导建议等。报告应实事求是、观点鲜明、文字简练、言之有据。

  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每次督导在校时间不少于4小时,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十  责任督学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依法督导,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吃请、礼物和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旅游项目,不得在被督导中小学校领取和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实施与责任督学职责与身份不符的行为,不得私自公开需要依法保密或暂未公开的学校和相关个人信息。对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照责任督学的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责任督学当面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作出答复。

    第十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新任责任督学和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责任督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  定期报送督导信息。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逐级报送责任区督导情况。应用区教育协同办公系统定期向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报送督导信息,每半年报送一次责任区督导情况,每年十二月报送一次责任督学基本情况,特殊事件或者时间节点根据要求可以随时报送。

    第十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其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称职予以续聘,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对存在违背廉洁自律规定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发现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季度听取一次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二十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