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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附属南白象实验小学2025年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李乐和发布时间:2025-05-28 23:31:29浏览量:412次

温州大学附属南白象实验小学2025年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25年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温瓯教义〔2025〕7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与报名时间

(一) 招生对象

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适龄儿童。2018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儿童入学,需要提供户籍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的缓入学证明。

招生对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区域内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符合条件的入学优待对象。

3.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区域内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子女。

4.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瓯海区南白象街道不动产权(住宅性质,下同)的适龄儿童少年。

5.居住在瓯海区内的新市民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应参与全员积分入学,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新市民子女的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有一方在瓯海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暂未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对象,至少一方在瓯海区办理“居住登记”和缴纳社保)。

特别提醒:2023年开始,瓯海区的新市民子女就读公办中小学,均将采用“全员积分入学”的方式统筹安排。新市民子女入学,其监护人须及时在瓯海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否则将难以参与全员积分。我校为高积分入学学校,高积分子女优先录取。

(二) 网上报名时间

6月12日—19日(9:00—21:00)

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若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报名,可在8月17日-19日(9:00-21:00)申请补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 特殊学生入学

1.教区内适龄儿童中有中重度智力障碍的对象,可报读瓯海区特殊教育学校。具体招生方案可通过“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阅咨询电话:0577-85391911,13566239670

2. 施教区内适龄儿童中有中重度听力障碍的对象,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学校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听力障碍类联系电话:0577-57761176。关注“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招生政策。

3. 有轻度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对象请在招生报名时间内报读施教区学校。家长需带孩子及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安排随班就读。

 

二、招生办法与程序

(一)招生批次

根据“住、户结合,免试就近”的原则,在招生计划内对报名对象分类分批排序,统筹安排入学。原则上按照下列批次顺序招生。 

第一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具有不动产权证,而且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

第二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具有不动产权证,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以外但在瓯海区内;户籍在施教区,但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具有不动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具有不动产权证,但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瓯海区以外;户籍在施教区(非亲属关系)的适龄儿童;新市民子女全员积分入学的高积分统筹对象。

(二)招生报名信息核验

学校招生报名信息核验分现场核验和网上核验两种形式。其中以下三类对象(简称“三类”)或需到现场材料核验:

1.不动产权证为祖辈的对象;

2.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对象;

3.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

家长若接到学校通知则应持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场填写《2025年瓯海区初中(小学)新生报名表》并接受材料复核,具体材料清单见附件3,根据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现场核验具体时间、具体地点由学校负责通知。

附件3: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对象入学信息清单及核验方式安排表.pdf

如《自有住所说明报告》《自有住所隔壁四邻证明》等相关表格到“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的“入学入园招生指南”中下载,网址为:

“三类”外的其他各类报名对象,在网上报名时填写信息并直接拍照上传相关材料进行网上核验,个别特殊情况可到学校现场报送材料。

三、招生报名途径与相关事项

(一) 招生报名途径

1. 途径一:

家长可在手机端打开“浙里办”APP,搜索“入学掌上通”并点击进入,在“入学服务”栏目中选择“义务段入学报名”,再选择“瓯海区”并点击进入,按信息提示逐步完成招生报名。

2.途径二:

家长可在手机端打开“浙里办”APP,搜索“学在瓯海”并点击进入,选择“中小学新生报名”栏目,再选择“在线办理”,按信息提示逐步完成招生报名。

3. 途径三:

家长可在手机端打开“浙里办”APP,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选择“在线办理”,再选择“瓯海区”进入,按信息提示逐步完成招生报名。

报名完成后,家长可以通过“查看报名结果”查询报名情况、审核状态与录取结果。

(二) 报名其他事项

1. 申请在我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同时兼报相应区域内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选报不超过2所,其中选报民办学校须在同一县域内而且具备选报民办学校的入学条件(市区范围视为同一招生区域)。

2.凡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超出学校招生计划但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未按时报名但通过补报申请的本施教区户籍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未按时报名申请的非本区户籍学生,原则上不予安排学位。

3.网上报名上传材料时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1)严格根据平台要求把对应的材料拍摄清楚后上传,项目要传完整。资格材料务必真实,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2)辖区的原住民因为拆迁没有不动产权证的,可用拆迁协议书代替。

3)一家人不在一本户口本的,要上传比如结婚证之类的相关材料,以此证明是一家人。

4)若不动产证为两个人共有时,填写时,填一个人的名字即可。

5)若持有的是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第2行“不动产权第XXXXXXX”中的“XXXXXXX”,并非第一行中的浙江省编号,如下图:

若持有的是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第一行中的数字,如下图:

四、招生计划与施教区划分

2025年温州大学附属南白象实验小学一年级计划招生6个班,共240位新生。

温州大学附属南白象实验小学施教区范围南白象街道辖区

五、其他情况

(一) 优待和照顾对象子女报读的情况

报读我校的优待照顾对象,在5月29日—31日期间将优待照顾佐证材料送至瓯海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经现场审核,符合优待照顾条件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优待和照顾对象子女”批次完成子女入学信息填报。

(二) 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入学的情况

我校施教区户籍出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向法定监护人户籍或不动产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

我校施教区户籍出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兄或姐、父母的兄弟姐妹;或者非瓯海区户籍出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且户籍和不动产权都在瓯海区。向法定监护人户籍或不动产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经审核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上述情况在报名时选择“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批次,相关佐证材料采用线上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核验。

(三) 房屋被征收(拆迁)对象子女入学的情况说明

房产因公共利益需要房屋被征收拆迁(含房票安置)的对象,其子女在入学报名时选择“依据房产、户籍报名入学”批次,并根据提示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1) 已安置的对象,凭摸文定位单、正式的置换协议或房票安置的购房合同(已网签)等材料可选报安置地所在施教区学校。

(2) 未安置但有正式产权调换协议书的对象、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临时协议书的对象,报读原施教区学校。

其中非瓯海区户籍生报名,审核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四) 依据不动产权(房产)报名的几种特殊情况

1. 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名下的房产作为入学报名依据,需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一是父母双方及适龄儿童名下确无其他住房(其父母需提供温州市无房证明);二是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双方户口与不动产权所有人在同一个户口簿。

若上述对象的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则降批次录取。

2. 不动产权证在抵押的,可将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抵押权人盖章后,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交学校,代替不动产权证报名。

3. 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自有住所的说明报告及居住3年以上有关不动产佐证材料,相关佐证材料需进行现场核验(具体见上文第六条第2点)。营业房的产权证不能作为入学报名的房产依据。

4. 不动产(住宅类)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其份额占比不得少于50%,且总面积不少于60平米。

5. 在2025年6月9日之后领取的不动产权证只能作为入学报名统筹安排依据。

(五) 关于户籍登记或迁入的情况

适龄儿童的户籍在2025年6月9日之后登记或迁入施教区,只能作为入学报名统筹安排依据。

(六) 关于长幼随学的情况

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浙有善育”要求,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积极推行义务教育“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具体举措可至微信公众号“瓯海教育发布”的“入园入学”栏目,查阅《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长幼随学实施办法”》

具体转学相关事宜请以转学通告为准,2025年秋季的转学通告预计七月初发布,请关注“瓯海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的“招生入学”栏目,了解相关政策。

☆招生咨询电话:0577-56691210

本办法由温州大学附属南白象实验小学招生办负责解释。